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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恢复经济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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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还大力推行垦荒政策,有主荒田归本主开垦。若本主不能开垦,以及无主荒田由地方官招收流民开垦,给与印信田契,永远归开垦者所有。由此可见,清朝统治者为巩固政权,笼络汉族地主,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权。在康熙51年(1712),清朝宣布:“盛世滋丁,永不加赋”。据规定以康熙50(1711)年全国的丁银额为准,以后增加的人丁不再丁役。这一规定,将全国征收丁役的总额予以固定,不再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增税,减轻了人民负担,雍正即位后,对赋役制度进行进一步改革,实行“摊丁入亩”,即将康熙50年固定下来的丁银(335万两)摊于田赋银中一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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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朝崇祯到清朝顺治(公元一六二八年至一六六一年)在中国内部先是发生了明末农民大起义,冲击明王朝的极端腐败的统治。

清军入关后,明末农民战争的余波未息,接着又发生了波澜壮阔的抗清斗争。因此,直到康熙上台的初期,在全国许多地区仍然存在着“人逃田荒”、“所在萧条”的社会不景气状况。为了扭转这一局面,康熙在采取了一系列客观上有利于社会经济快复和发展的措施。一、废除圈地令。公元一六六九年(康熙八年)清除拜后,康熙帝鉴于清初入关后推行的圈地令,维护了象拜一类守旧派的利益,加剧了阶级矛盾,不利于满族的进一步封建化,因此下令永远停止圈地,并规定所圈土地应退还给农民。

到公元一六八五年(康熙二十四年)时,康熙又规定民间新垦田亩“自后永不许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旗主的经济扩张,有利于自耕农民。二、实行更名田。也是在公元ー六六九年(康熙八年),康熙帝还指示户部停止将明朝废藩的荒熟田地“的量变价”而“将现在未变价田地交与该督抚给予原种之人,令其耕种”。这部分原属明朝藩王的田地,分布在直隶、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八个省,面积有十六万六千八百多顷,超过了八旗圈占北京周围的土地面积并且多是肥沃的土地。

由于康熙帝实行这一政策,承认了农民对藩庄土地占有的合法化,使原来耕种藩地的大批佃农转化成自耕农,因此对恢复清初的农业经济起了一定的作用。三、奖励垦荒。这是康熙恢复清初农业经济的又一个值得注意的措施。早在公元一六四九年(顺治六年)也就是康熙出生前五年,清初统治者为了使小农经济得到恢复,就宣布过新垦土地六年以内可以不向国家交税的规定。

到了康熙十二年也就是吴三桂开始叛乱的那一年,年轻的康熙帝进一步宣布“后各省开垦荒地”,业主可以耕种十年后再向国家交税。当时政府鼓励垦荒的办法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用授给官职的办法,刺激有钱的地主们积极垦荒,凡“贡监生员民人垦地ニ十顷以上,试其文义通者,以县丞用,不能通者,以百总用。百顷以上,文义通顺者,以知县用,不能通晓者,以守备用。”

另一种是用放宽起科年限的办法鼓励垦荒。由于采取了上述奖励垦荒的措施,因此当时曾出现过湖广人民前往四川开以及河南、山东、直隶人民前往东北开垦的热潮。这说明康熙帝推行的这一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难怪到公元一七ーニ年(康熙五十ー一年)时年近花甲的康煕帝曾沾沾自喜地说:“云南、费州、广西、四川等省,人民渐增,开垦无遗,或沙石堆积难于耕种者有之,而山谷崎岖之地已无弃土,尽皆耕种矣!

四、免钱粮。为了恢复农业生产力,康熙还推行了驾兔地丁钱粮的政策。大致说来,这一政策是在公元一六八三年(康照二十二年)统一台湾后,便大力推行起来。他认为“欲使民生乐业、比屋丰盈,惟当己责租”。因此公元一六八七年(康照二十六年)他一次就“免江宁等七府、陕西全省线粮,合计六百万有余。”当户部有人觉得数字太大时,康熙却表示“六百余万未足为多也。”

此后,各省钱粮大都得到不同程度的免除。到公元一七O二年(熙四十ー年)时,康熙鉴于“云、贵州、四川、广西等处,未得常邀恤”于是他发布谕旨说:“欲将四省四十三年钱粮悉行免”。有人曾对康熙元年至四十四年的免钱粮数作过统计,说这期间康熙帝“所免钱粮共九千万有奇”,如果再把公元一七O八年(康熙四十七年)“免钱粮至八百余万两”统计在内,数字确实是很可观的。

当然,这种蠲免政策的实质,正如康熙帝本人所坦率承认的那样:“不过于田多富户有益,其无地穷民未必均沾实惠。“然而这一政策的施行,对挽救小农经济的全面破产和复兴农业还是起了一定的调节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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