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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人气:202 ℃/2024-06-13 19:26:06

学校要严格掌握学生转学、退学生、休学、降班的条件,严密手续。学籍变动后,要在学生名册上做好记载。每学期开学七日内,学校要把各班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和转、退、休降的手续,各区、县(市)教委审核备案。各区、县(市)教委将各校数字报市教委普教处备案。

区、县(市)教委要在初、中教科(股)设专人负责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管理好学生名册,并对各校上报的学籍变动情况做好记载。学生毕业时,凡不在毕业年级表册上的,不发给************,不准报考上一级学校。

1、学生因病、事不能到校授课者,要凭家长申请和医院诊断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下者由教导处批准,请假一周(含一周)以上的要由校长批准。事假一般不准超过两周。

2、对无故旷课的学生,学校要及时做思想工作并及时向家长、家长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通报。在他们协助下动员学生返校学习。经学校努力工作后,对连续十日内无故不到校学习者,由学校将名单、学生家长单位、学生住址、学样工作等情况报区、县(市)教委,区、县(市)教委汇总后,报当地人民政府,由政府对他的父母或其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以至处罚,强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返校学习。

《2》

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1.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由教育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按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

2.

学生死亡和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3.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及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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