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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用标准

人气:118 ℃/2024-08-07 10:42:59

1)居民生活类污水:实行三阶梯式收费,家庭户月用水量在22立方米以内(含22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为0.90元/立方米;23-30立方米部分(含30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为1.00元/立方米;31立方米以上部分,污水处理费为1.10元/立方米。

  (2)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类污水: 1.10元/立方米;

  (3)工业类污水: 1.05元/立方米

  (4)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类污水: 1.20元/立方米;

  (5)特种行业类污水(仅指洗车、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用水): 2.00元/立方米。

  注:一般用户用水,按用水量90%计算污水量,由于污水量不能带小数点,需要四舍五入。

  例:一个居民家庭月用水33方,污水处理费是多少?

  第一阶梯:22(实际用水量) X 0.9(按照用水量90%)X 0.9(单价)= 18元

  第二阶梯:8(实际用水量) X 0.9(按照用水量90%)X 1.00(单价)= 6.3元

  第三阶梯:3(实际用水量) X 0.9(按照用水量90%)X 1.10(单价)= 3.3元

  合计:18 + 6.3+3 .3= 27.6元

  其他行业计算公式:污水处理费 =(实际用水量) X 0.9(按照用水量90%)X(单价)

《2》

1.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2.对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经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火力发电、钢铁等少数企业用户,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计征。

3.要重点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各地可结合水污染防治形势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别化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企业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执行正常的企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企业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对超标排放的污水实行更高的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超标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转24小时计算。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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