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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孝文帝改革事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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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整顿吏治

公元472年(延兴二年),政以久任,满一年升迁一级;治绩不好的即使就任不久,也要受到处罚,甚至降级。

变革税制

公元475年(延兴五年),为改变过去州、郡、县争收租调的混乱局面,政府确定只能由县一级征收,征收时禁止使用大斗、长尺、重秤。

颁俸禄制

公元484年(太和八年),颁布俸禄制,申明俸禄以外贪赃满一匹绢布的处死。

次年颁行的均田令中,又规定地方守宰可以按官职高低给一定数量的俸田。所授公田不准买,离职时移交下任。

改革官制

太和年间,议定百官秩品,分九品,每品又分正、从。从品为北魏之首创。

十九年,又按照家世、官爵等标准,将代北以来的鲜卑贵族定为姓、族,姓为高,族次之,其中穆、陆、贺、刘、楼、于、嵇、尉八姓,"皆太祖已降,勋著当世,位尽王公,灼然可知者,且下司州、吏部,勿充猥言,一同四姓。"。所谓四姓,一说为中原汉族高门崔、卢、李、郑,一说为汉族甲、乙、丙、丁四种郡姓,后者似为确。班定姓族,使鲜卑贵族与汉士族得以进一步结合。

迁都洛阳

为了便于学习和接受汉族先进文化,进一步加强对黄河流域的统治,拓跋宏决心把国都从平城(今山西大同市)迁到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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